申请人:抖音视界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116311号“不寻人启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臆造词并非日常用语,具有显著特征。“不寻人启事”为申请人旗下番茄小说网的连载小说名称,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用作商标具有显著特征。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企业报告、相关新闻报道等作为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不寻人启事”组成,该文字为日常用语,不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缺乏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