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苏州晋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合国际知识产权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873769号“东方晋合”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248714号、第13248738号商标注册期满未续展,商标专用权已丧失,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