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马恩辉
委托代理人:四川麦创智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陈银鹏
异议人马恩辉对被异议人陈银鹏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10期《商标公告》第79044861号“枣媳妇”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枣媳妇”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申请日期为2024年6月5日。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9459881号、第78312712号、第59434556号“枣媳妇及图”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分别为第35类“人员招收”、第43类“蛋糕裱花”、第45类“通过网站提供法律服务信息”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内容、方式等方面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异议双方地域临近,被异议人抢注其在先使用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但其提供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异议人在“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已在先使用“枣媳妇”或与之近似的商标,故对异议人的上述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枣媳妇”美术作品在先著作权,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所称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未构成实质性相似,不能认定被异议商标侵犯了异议人的著作权。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9044861号“枣媳妇”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