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坠下狼牙 80520454

阅读:76341 2025-10-2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威海詹品渔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省鲲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德县瑞美人渔具销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谦德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异议人威海詹品渔具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德县瑞美人渔具销售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11期《商标公告》第80520454号“坠下狼牙”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

  异议人:威海詹品渔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省鲲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德县瑞美人渔具销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谦德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异议人威海詹品渔具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德县瑞美人渔具销售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11期《商标公告》第80520454号“坠下狼牙”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坠下狼牙”指定使用于第28类“钓鱼钩;锻炼身体器械”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936111号“狼牙”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28类“钓鱼用具”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狼牙”,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钓鱼钩;钓鱼用具;钓鱼竿;钓鱼线;钓鱼用绕线轮;人造钓鱼饵;钓鱼铅坠;钓鱼用浮式钓台;钓鱼用鱼漂”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钓鱼用具”等具有相同的功能用途,属于类似商品,故在上述商品上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于非类似商品上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0520454号“坠下狼牙”商标在“钓鱼钩;钓鱼用具;钓鱼竿;钓鱼线;钓鱼用绕线轮;人造钓鱼饵;钓鱼铅坠;钓鱼用浮式钓台;钓鱼用鱼漂”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坠下狼牙 80520454》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29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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