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生力啤酒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泉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东生力能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顾迪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生力啤酒国际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东生力能源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4期《商标公告》第76939878号“生力能源”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生力能源”指定使用于第37类“车辆加油站;电动车辆充电服务”等服务上。本案中,异议人请求我局对其用于第32类“啤酒”等商品上的第814949号“生力”、第1439104号“生力啤酒SAN MIGUEL及图”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扩大保护,但双方商标指定的商品或服务差异较大,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产生误导公众并损害异议人合法利益的后果,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商标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939878号“生力能源”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