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临沂市金双利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993790号“JS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12724号“JSL”商标、第68010411号“JSL”商标、第66947976号“JSL”商标、第12661567号“鸡龙山 JSL及图”商标、第12109488号“JS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商标构成、整体外观、含义以及呼叫上均存在巨大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复审程序,引证商标二、三处于驳回复审程序,引证商标四、五处于撤三程序,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在先已有与本案情形相似的商标被核准注册,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申请人已经取得了申请商标作品的版权保护,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是申请人在先权利的一种延续,应当予以支持。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举证商标信息、作品登记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在“饭店管理;商业信息代理;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贸易业务的专业咨询;商业研究;商业组织咨询;经济预测”服务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公告撤销,引证商标一在“进出口代理;推销(替他人)”服务上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经驳回复审程序在“广告;进出口代理;为他人推销”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现为有效商标。引证商标三在“商业管理辅助;商业企业迁移的管理服务;组织商业活动;销售展示架出租;收银机出租”服务上核准注册,现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四、五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公告撤销,现为无效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志,同时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审查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