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谢梅
委托代理人:保定诺睿贤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重庆乾陇餐饮文化有限公司
异议人谢梅对被异议人重庆乾陇餐饮文化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10期《商标公告》第78853498号“黔姜三嫩”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黔姜三嫩”指定使用于第43类“饭店”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572770号“三嫩 桥头三嫩 QIAOTOUSANNEN及图”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43类“餐厅”等类似服务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侵犯其在先著作权并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之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8853498号“黔姜三嫩”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