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上海之禾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段和段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俞丽
异议人上海之禾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俞丽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08期《商标公告》第80024974号“俞姐之禾原”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俞姐之禾原”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裙子;外套;裤子;内衣;帽;披肩;围巾;鞋(脚上的穿着物);袜;手套(服装);皮带(服饰用)”。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409466号、第11642987号“之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内衣”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接近,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之禾”,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0024974号“俞姐之禾原”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