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康诺思腾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009406号“LAPON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手术台等商品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2001563号“ONELAP”商标核定使用的假肢、矫形用物品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0类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