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菲仕兰康必奶荷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321443号“IMMU COMB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364554号、第37419231号、第45852472号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上述撤销决定现均已生效,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