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舒达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美国舒达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权大师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7月14日对第79494796号“舍予迏”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5年3月19日对争议商标提起异议申请,2025年3月20日刊登于1928期商标注册公告的信息因异议无效,无效公告为1939期。至本案审理之时,争议商标在异议程序中被我局决定不予注册,且该决定书已生效。
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于2025年7月14日提出无效宣告申请时,争议商标尚未获准注册,故申请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款和《商标评审规则》第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予以驳回。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规定,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议;也可依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