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先进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方旭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平舆冰王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先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先进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平舆冰王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4期《商标公告》第77305736号“冰王巴克”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冰王巴克”指定使用于第3类“护肤霜;空气芳香剂”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8194810号“芭克”商标指定用于第3类“美容凝胶;香精油”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外观等方面有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芭克”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305736号“冰王巴克”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