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周登强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谷春梅
委托代理人:河北晟璟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周登强对被异议人谷春梅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10期《商标公告》第80315878号“朝米村”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朝米村”指定使用在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饭店;餐厅”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8873439号“米村”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餐馆外卖和送餐的在线预订服务;货物展出;广告”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在内容、特点等方面存在差异,不属于类似服务。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6811393号、第76810698号“米村”,第60958613号“米村拌”,第67233013号“米村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饭店”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在内容、特点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包含异议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引证商标文字“米村”,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0315878号“朝米村”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