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江苏大力士云石护理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翠莲
异议人江苏大力士云石护理材料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王翠莲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08期《商标公告》第80012156号“路速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路速达”指定使用于第19类“建筑用黏结灰浆;混凝土;砂浆”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5884229号“快速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树脂复合板;防火水泥涂层;石料”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用黏结灰浆;混凝土;砂浆;筑路或铺路材料;水泥;水泥混合料;沥青;修路用黏合材料”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和整体外观上较为相似,已构成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而使用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不易造成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等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0012156号“路速达”商标在“建筑用黏结灰浆;混凝土;砂浆;筑路或铺路材料;水泥;水泥混合料;沥青;修路用黏合材料”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