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人喜 78610252

阅读:118550 2025-10-2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北京艾莱发喜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银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好利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艾莱发喜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好利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08期《商标公告》第78610252号“人喜”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

  异议人:北京艾莱发喜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银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好利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艾莱发喜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好利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08期《商标公告》第78610252号“人喜”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人喜”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冰淇淋;食用冰;冻酸奶(冰冻甜点)”。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78952号“八喜”、第3216840号“八喜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冰淇淋;冰棍”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接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不明显,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商标的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8610252号“人喜”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人喜 78610252》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29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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