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郑州少东家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必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朱旭东
异议人郑州少东家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朱旭东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14期《商标公告》第80751675号“冰城少东家”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冰城少东家”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饭店;餐馆;餐厅;外卖餐厅服务;咖啡馆;茶馆;旅馆;酒吧服务;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1693557号、第12478495号“少东家SHAODONGJIA”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日间托儿所(看孩子);自助餐馆”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内容、方式等方面接近,属于类似服务,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汉字“少东家”,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0751675号“冰城少东家”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