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郭雨桐 RUGIADA 80636923

阅读:127534 2025-10-2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宏珏高级时装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万继东 异议人宏珏高级时装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万继东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13期《商标公告》第80636923号“郭雨桐 RUGIAD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

  异议人:宏珏高级时装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万继东

  异议人宏珏高级时装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万继东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13期《商标公告》第80636923号“郭雨桐 RUGIAD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郭雨桐 RUGIADA”指定使用在第43类“咖啡馆;自助餐厅;快餐馆”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2336458号、第42743758号“GIADA”,第55228546号“GIADA GARDEN”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餐厅;寄宿处”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在内容、特点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较大,故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0636923号“郭雨桐 RUGIADA”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郭雨桐 RUGIADA 80636923》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29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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