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全美大学体育协会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疯狂瞩睐体育文化有限公司
异议人全美大学体育协会对被异议人上海疯狂瞩睐体育文化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07期《商标公告》第79928192号“疯狂七月”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疯狂七月”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体育教育;体育培训;提供体育设施;为训练目的提供体能评估服务;体育设备出租(车辆除外);体育比赛计时;为体育比赛提供设施;组织、安排和举办体育比赛;组织体育比赛;安排和举办体育赛事”。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511628号“MARCH MADNESS”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教育;组织竞赛(教育或娱乐)”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美国大学体育总会(NCAA)一级联赛(Division I)男篮锦标赛因大部分比赛都在3月进行,俗称“疯狂三月”(MARCH MADNESS),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知名体育赛事的中文名称相近,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构成对其在先权益的侵犯。但被异议商标“疯狂七月”与“疯狂三月”(MARCH MADNESS)含义具有一定差异,相关公众应不易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存在特定联系,对异议人该主张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9928192号“疯狂七月”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