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江苏大力士云石护理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李小更
异议人江苏大力士云石护理材料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李小更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07期《商标公告》第79620496号“面力士”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面力士”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8550166号“胎力士”、第57208722号“赛力士”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等服务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的内容、特点等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读音、含义及整体外观有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注册使用在“工业用粘合剂;粘胶液”等商品上的“大力士”商标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9620496号“面力士”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