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成都折耳根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芒果财税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275990号“折耳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77930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经我局撤销决定撤销部分服务后,在保险咨询、金融管理等服务上继续有效,在不动产代理、不动产管理、公寓管理、办公室(不动产)出租服务上予以撤销。上述撤销决定已经公告。
经复审认为,由查明事实可知,引证商标经撤销三年未使用撤销部分服务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不动产代理、不动产估价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保险咨询、金融管理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场所等方面尚可区分,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