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678404号“濮润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濮润及图 7678404

阅读:43091 2026-04-0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濮阳市华誉食品有限公司(原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濮阳市华信食品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刘召阳 原申请人因第7678404号“濮润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W070116号决定,于2025年07月1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被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我…

  申请人:濮阳市华誉食品有限公司(原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濮阳市华信食品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刘召阳

  

  原申请人因第7678404号“濮润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W070116号决定,于2025年07月1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被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我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撤销决定以原申请人濮阳市华信食品有限公司未向我局提交其在2021年10月29日至2024年10月2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为由,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原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原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原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发票、商品及包装照片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濮阳市华信食品有限公司于2009年9月7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死家禽;肉片;肉干”商品上。经我局核准,复审商标转让至濮阳市华誉食品有限公司名下,转让公告日期为2026年1月6日,故我局在本案中将濮阳市华誉食品有限公司列为申请人。

  2、除本案复审商标外,复审商标原申请人濮阳市华信食品有限公司还在第29类肉等相关商品上注册有第48858958号“中濮”商标、第48877306号“卤江北”商标,经我局核准,前述两商标转让至濮阳市华誉食品有限公司名下,转让公告日期分别为2025年9月6日、2025年9月13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等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原申请人是否在指定期间内在“肉;死家禽;肉片;肉干”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用以证明系争商标使用的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志、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日期,且应当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使用,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原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中:商品及包装照片为自制证据且未体现证据形成时间,发票未体现复审商标。根据我局查明事实2,在指定期间内,除本案复审商标外,原申请人还在第29类肉等相关商品上注册有第48858958号“中濮”商标、第48877306号“卤江北”商标,故前述证据中的信息不能唯一指向复审商标,不能证明系对复审商标的使用。即,在案各项证据之间尚不能形成有效证据链,以证明原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公开、有效的使用,因此,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01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7678404号“濮润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濮润及图 7678404》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293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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