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宁德市蕉城区双政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宁德宏河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980314号“双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词汇,无固定含义,有很强的识别性。相关公众有基本认知能力,不易造成误认。申请商标经长期广泛宣传使用,获得了显著性和市场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稳定的对应关系,相关公众可以清晰区分来源,不会产生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宣传和使用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不属于上述法条所禁止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