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东聚峰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畅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991594号“雷曼”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对“餐饮车(厢式)”的注册申请,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其他商品上予以核准注册。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0869109号“雷曼汽车 LEHMAN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1、驳回决定还引证了第21501332号“雷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
2、引证商标二经撤销程序予以撤销。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在“餐饮车(厢式)”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则驳回决定在上述商品上的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申请复审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引证商标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则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之间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一、申请商标在“餐饮车(厢式)”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农用拖拉机;叉车;垃圾车;拖拉机;洒水车;混凝土搅拌车;矿车;翻斗车;货车翻斗”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