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楷承零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隆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620672号“KIT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742140号、第6144912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申请人自愿放弃在第3001类似群组“含牛奶的巧克力饮料”商品上的复审请求,仅对剩下其余七项商品申请复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经无效宣告程序后已被我局宣告无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经无效宣告程序已被我局裁定予以无效宣告,且自无效宣告之日起已满一年,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含牛奶的巧克力饮料”商品上的申请注册,故我局针对上述商品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本案复审商品为“谷物棒、加工过的谷物、谷类制品、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饼干、早餐谷类食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上述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0类“谷物棒、加工过的谷物、谷类制品、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饼干、早餐谷类食品”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