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诚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337816号“中交集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350557号“中交科技”商标、第16354016号“中交科技城”商标、第42452658号“中交环投”商标、第51388883号“中交高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将转让至申请人名下。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与申请商标仍为不同的权利主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均包含文字“中交”,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无其他显著识别部分以资区分,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消防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消防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引起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