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南英娇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439377号“英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516302号商标因专用期满未续展注册,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该商标的权利冲突现已不存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