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INDIVIDUAL ENTREPRENEUR SERGEY YURIEVICH SEDYKH
委托代理人:北京方圆嘉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841191号“URBAN4EV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商标在第25类、第35类的国际限定申请经我经审查予以核准,已不包含第25类由非同质化通证(NFT)认证的服装商品、第35类零售、批发及相关服务。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经过限定后指定使用商品和服务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复审商品、第35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