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朗邦LANGBANG及图 79311989

阅读:130698 2025-10-2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立邦控股(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佳士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陈梅花 异议人立邦控股(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陈梅花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07期《商标公告》第79311989号“朗邦LANGBANG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

  异议人:立邦控股(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佳士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陈梅花

  异议人立邦控股(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陈梅花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07期《商标公告》第79311989号“朗邦LANGBANG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朗邦LANGBANG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类“油漆;汽车用漆;防水粉(油漆);涂料(油漆);打印机和复印机用已填充的墨盒;天然树脂;染料;金属防锈制剂;艺术用水彩;颜料”。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92156号“立邦”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类“染料;印刷油墨”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油漆”等商品上的“立邦”商标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的保护,但鉴于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亦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9311989号“朗邦LANGBANG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朗邦LANGBANG及图 79311989》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29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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