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维亚蔓思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复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异议人维亚蔓思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复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07期《商标公告》第79902994号“VINEYARDVINES”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VINEYARDVINES”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笔记本;印刷品;明信片;便笺本;地图;书籍;办公文具;文具;笔;教学材料(仪器除外)”。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6972036号“VINEYARD VINES及图”、第77835867号“VINEYARD VINES”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分别为第25类“服装”、第35类“广告”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和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和服务内容、方式上差异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以不正当手段抢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的“VINEYARD VINES”系列商标,但其提供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异议人已在“印刷品;文具;教学材料(仪器除外)”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VINEYARD VINES”或与之近似商标且已具有一定影响,因此对异议人的上述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在先字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9902994号“VINEYARDVINES”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