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永康市雷象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爱名网络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972481号“77ZOKIT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697964号“ZORIT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不明确,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的专用权止于2024年10月20日,时至本案审结之时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期满未续展已满一年,故其不构成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亦不违反《商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
申请商标所包含的“77”容易使相关公众联想到“七七事变”,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所指之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