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5836062号“派小星pai xiao xing π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派小星pai xiao xing π及图 85836062

阅读:92158 2026-04-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济南派小星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836062号“派小星pai xiao xing π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622606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261925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215…

  申请人:济南派小星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836062号“派小星pai xiao xing π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622606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261925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215971号“祖圆zuyuan π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9578876号“W-Ibeda π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6394164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62528492号“W-Ibeda π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68194804号“毅非凡YIFEIFAN π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在设计构图、组成要素、整体外观、设计含义、商品/服务类目上均有重大差异,不会使相关公众和地区大众对申请人的商品/服务来源产生误认,也不会使相关公众和地区大众认为申请人的商品/服务与引证商标有特定的关联和猜想。因此,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19类、第37类商品和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19类“砂浆;非金属建筑材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建筑石料;非金属建筑材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37类“建筑翻新和修复;室内装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四至七核定使用的“建筑信息;室内装潢修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π”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构成元素、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19类、第37类复审商品和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0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85836062号“派小星pai xiao xing π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派小星pai xiao xing π及图 85836062》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29225.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