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江苏大力士云石护理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南通纳科达聚氨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裕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江苏大力士云石护理材料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南通纳科达聚氨酯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07期《商标公告》第79773231号“纳科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纳科达”指定使用于第17类“合成橡胶;半加工有机玻璃;塑料板”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753024号“KEDA”、第34005798号“KEDA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7类“防水圈;合成橡胶;防热辐射合成物;防水隔热粉”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和消费对象等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有明显区别,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等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9773231号“纳科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