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欣大力及图 80009733

阅读:70404 2025-10-2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江苏大力士云石护理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汉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杨珊珊 异议人江苏大力士云石护理材料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杨珊珊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08期《商标公告》第80009733号“欣大力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

  异议人:江苏大力士云石护理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汉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杨珊珊

  异议人江苏大力士云石护理材料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杨珊珊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08期《商标公告》第80009733号“欣大力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欣大力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工业用黏合剂;工业用树胶(黏合剂);充气轮胎粘合剂;工业用粘合剂和胶水;工业用塑料粘合剂;塑料粘合剂(非文具、非家用);涂层和密封用工业黏合剂;皮革胶;制造印刷纸用明胶;油墨抗凝剂”。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375079号“大力”、第27043483号“大力士”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工业用粘合剂;工业用化学品”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接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印象等方面区别不明显,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另经查,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申请注册了“CAETYX”、“EXTREMEONE”“RS8”“YIHAMA”“魔蝎TEAMSCORPION及图”等多件与他人在先注册使用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被异议人未对其商标设计提供合理解释。结合本案,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商标明显具有抄袭他人商标的故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并有损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应予以核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0009733号“欣大力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欣大力及图 80009733》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29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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