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浙江安顿电气有限公司
异议人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浙江安顿电气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06期《商标公告》第78192243号“ANTTO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ANTTON”指定使用在第9类“遥控装置;电站自动化装置”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3209471号“ANTONE”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验手纹机;人脸识别设备;电子记事器”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故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1630307号“ANTFIN”、第20579917号“ANT FOREST”、第20530898号“ANT BIZ”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电子记事器;自动取款机(ATM);照相机(摄影)”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遥控装置”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字母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故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请求对其第13602490号“蚂蚁金服”、第14687130号“蚂蚁金服 ANT FINANCIAL及图”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上述商标存在一定区别,故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予以扩大保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8192243号“ANTTON”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