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西巴布文化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昌权谨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408898号“奇诺浦斯QINUOPUS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童装;服装”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因此,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23628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65321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提起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撤销申请,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待该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商品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因期满未续展丧失商标专用权已满一年,现已无效。因此,引证商标一、二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鉴于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商标在“童装;服装”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我局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当然生效。经复审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婴儿全套衣;雨衣;鞋;帽;袜;手套(服装);围巾;凉鞋”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