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绍兴古洛奇智能家俱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沅梦新创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522389号“AS 爱思尚品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328104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0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