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临沂瑧味坊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律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113507号“爱国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 “爱国” 与“豆” 两个词汇组合而成,“爱国” 是国家倡导的核心价值理念,“豆” 是申请人主营的核心产品品类。申请商标既未歪曲 “爱国” 的正向含义,也未损害任何群体利益,无任何不良联想,反而能通过品牌效应带动乡村产业发展,符合社会公共利益,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制的“不良影响”。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标志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故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