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天亿箭 79449060

阅读:103651 2025-10-2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张洋 异议人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张洋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03期《商标公告》第79449060号“天亿箭”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天…

  异议人: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张洋

  异议人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张洋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03期《商标公告》第79449060号“天亿箭”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天亿箭”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龙头(管和管道用);冲水槽”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3342285号“箭JIAN”、第44626114号“箭牌”等系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水龙头用节水起泡器;厨房洗涤槽”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且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我局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给予其用于“座便器、洗澡盆”商品上的“ARROW”商标扩大保护,但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该项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9449060号“天亿箭”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天亿箭 79449060》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29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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