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南冠泽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轩云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710760号“轻佐餐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轻佐餐心”商标具有显著性,符合商标注册的实质要件。申请商标标志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能够作为商标使用。申请人对申请商标进行了长期的宣传和使用,申请商标在相关消费者群体中已经具有了一定的辨识度。因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出库单、聊天记录、货架图片、产品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标志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