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孟宪飞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761101号“孟飞 MENGXING 神农种业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73342号图形商标、第4004189号“蒙星MENGXING”商标、第357097号“神农”商标、第5544404号“神农百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孟飞 MENGXING 神农种业”为申请人所独创,申请商标在商标含义、构成及整体外观上具备突出的显著性和强烈的可辨识度,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烈士姓名的混淆和误认,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与宣传,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在先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得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生产委托合同、检疫报告单、购设备的发票、种子品类照片、展览宣传等商标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整体尚可区分,并存使用一般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指定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均包含显著识别的文字“神农”,其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志。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在类似的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孟飞”为退役军人事务部主办的中华英烈网烈士英名录记载的烈士姓名。该标志包含烈士姓名,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有可注册性。商标评审存在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