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4860169号“深花 高油酸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深花 高油酸及图 84860169

阅读:48866 2026-04-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海南佳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世纪铭洋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860169号“深花 高油酸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73996号、第16144766号、第1641636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

  申请人:海南佳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世纪铭洋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860169号“深花 高油酸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73996号、第16144766号、第1641636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至三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检验报告、宣传广告、网络宣传、宣传片、网络检索结果等电子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至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经审查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决定现已生效。鉴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之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文字包含“高油酸”,作为商标的组成部分指定使用在“花生酱”等复审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为禁用性条款,不能通过使用获得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14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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