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星期三绿洲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被异议人:青岛涵尚曼琳服饰有限公司
异议人星期三绿洲株式会社对被异议人青岛涵尚曼琳服饰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12期《商标公告》第80587642号“WEDNESDAY OASIS”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WEDNESDAY OASIS”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为他人推销;市场营销;广告策划;人事管理咨询;寻找赞助;广告;会计;为商业或广告目的汇编信息索引;商业管理辅助;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申请日期为2024年8月27日。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WEDNESDAY OASIS”商标,但其提供的异议人官网截图、关于异议人“WEDNESDAY OASIS”品牌相关的新闻报道及对应译文等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异议人在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于中国大陆地区已在先使用“WEDNESDAY OASIS”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对异议人的上述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在先字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之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但经查,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申请注册了“
W.STANDARD”“EDITION.B”“SEARCH410”“ROSE FRANTZ”等多件与他人在服饰领域的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独创性的商标文字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被异议人未对其商标设计提供合理解释。结合本案,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商标明显具有复制、抄袭他人商标的故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并有损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应予以核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0587642号“WEDNESDAY OASIS”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