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澜国际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浙江精蔚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浙江精蔚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06期《商标公告》第79403096号“GVT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GVTE”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广告宣传;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为他人推销;为他人采购(为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市场营销;寻找赞助”。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366958号、第70970687号“CVTE”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宣传;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内容、方式等方面接近,属于类似服务,且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不明显,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9403096号“GVTE”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