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任裳服装设计工作室
委托代理人:上海丰进立和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道斯(深圳)时装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4月27日对第68588676号“Exceptional Element”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6490342号“EXCEPT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1884995号“EXCEP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国际注册第639205号“EXCEP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的主观恶意,其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信息、网络工具书复印件、《商标审查审理指南》相关内容复印件、“例外”使用及介绍资料、商标许可备案通知书、在先案例裁定书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28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童装等商品上,于2023年6月21日获准注册。
2、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引证商标一、二已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三已获准国际注册并指定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核定使用在第25类成品衣、服装等商品上,商标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引证商标一、二、三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鉴于《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争议商标由字母“Exceptional Element”构成,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的“EXCEPTION”在字母组成、字母排列顺序、呼叫及整体外观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衬衫、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成品衣、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认为双方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其间存在某种特定关联性,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构成恶意抢注申请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应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后半段调整范围。由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进行审理,并支持了申请人的评审请求,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保护的是未注册商标所有人的权益,故针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不适用该条款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