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8175923号“SAIBAIDONG”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SAIBAIDONG 78175923

阅读:101942 2026-04-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SGG利是高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王芬 申请人于2025年06月25日对第78175923号“SAIBAIDONG”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2338183号“SPALDING”商标、第4631616号“SPALDING S…

  申请人:SGG利是高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王芬

  

  申请人于2025年06月25日对第78175923号“SAIBAIDONG”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2338183号“SPALDING”商标、第4631616号“SPALDING S”商标、第12338184号“SPALDING S”商标、第12338182号“斯伯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SPALDING”、“斯伯丁”篮球品牌具有较高知名度,曾多次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第799387号“SPALDING”商标、第799388号“斯伯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至六)的复制、摹仿。

  三、被申请人具有抄袭申请人和他人知名篮球品牌的恶意。被申请人及关联公司为生产销售体育用品的同行业经营者。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和商标注册管理秩序。

  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及U盘证据):

  1、申请人创始人介绍、申请人及“SPALDING”(斯伯丁)品牌简介、百度检索结果;

  2、生产、销售斯伯丁篮球产品的声明;

  3、审计报告;

  4、产品销售数据;

  5、经销商名录、经销商合同、单据、发票;

  6、赞助合同及发票;

  7、参展资料;

  8、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

  9、产品图册、媒体报道;

  10、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打印件;

  11、申请人商标知名度受保护记录、在先案例、维权证据;

  12、被申请人关联公司企业信息、商标列表、被申请人经营网店销售产品信息等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23日申请注册,2024年10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8类游戏机、玩具、钓鱼用具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六的获准注册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核定使用在第28类游戏机、篮球、钓鱼杆和钓具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引证商标为本案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规定,相关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商标法》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字母组成、呼叫及外观等方面近似。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游戏机、玩具、钓鱼用具等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游戏机、篮球、钓鱼杆和钓具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商品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与申请人存在某种关联,进而产生混淆,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构成对引证商标五至六的复制、摹仿,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本案中,鉴于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已有在先注册商标,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进行了审理,且保护了申请人的商标权,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

  三、《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禁止的是商标标识本身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其所指定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的商标注册,本案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此类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禁止的是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商标注册,本案争议商标的注册亦不属于此类情形。

  另,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申请人的商标权利予以保护,因此,我局对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15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78175923号“SAIBAIDONG”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SAIBAIDONG 78175923》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289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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