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北金普石油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商国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687482号“龙圣 LONGSHENG L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324153号“龙圣居 LONGSHENGJU”商标、第77516640号“龙圣 LS”商标、国际注册第879400号“LS及图”商标(第1类)、第4147570号“圣龙”商标、第12223949号“LS及图”商标、第5837724号“圣龙 ART及图”商标、第17538600号“隆昇航铂伟业 LONG SHE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驳回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七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七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