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破店东北 80041200

阅读:116684 2025-10-2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张建海 委托代理人:福州名优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乔子昆 委托代理人:杭州谦德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异议人张建海对被异议人乔子昆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10期《商标公告》第80041200号“破店东北”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

  异议人:张建海

  委托代理人:福州名优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乔子昆

  委托代理人:杭州谦德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异议人张建海对被异议人乔子昆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10期《商标公告》第80041200号“破店东北”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破店东北”指定使用在第43类“餐馆”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178379号“破店”、第16561699号“破店蹄膀 PO DIAN RESTAURANT及图”、第10503745号“破店蹄膀PODIAN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3类“酒吧;餐馆”等类似服务上。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识别部分“破店”,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易使消费者误以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以不正当手段抢注其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侵犯其在先著作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0041200号“破店东北”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破店东北 80041200》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28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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