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舒达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恒大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林谋荣
异议人舒达公司对被异议人林谋荣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09期《商标公告》第78997176号“舒达世家SHUDASHIJI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舒达世家SHUDASHIJIA”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木或塑料梯;门用非金属附件;竹木工艺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1579953号“舒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家具;软垫家具;沙发”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0085873号“舒达盒子”、第73085116号“舒达甜梦”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工作台;竹工艺品;非金属钉”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均包含“舒达”,且整体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对异议人在先商标知名度予以充分考虑,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异议人主张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五条等规定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8997176号“舒达世家SHUDASHIJIA”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