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瑞汀合金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凯得菲流体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创智佳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6524163号“KDF”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28254号决定,于2025年07月1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作出的撤销决定认为,凯得菲流体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提供的购销合同及发票、网店截图、产品介绍、官网宣传、聊天记录、专利证书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普通金属线”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复审商标在普通金属线、金属丝网、普通金属合金丝(除保险丝外)、金属制非电气缆绳、金属捆扎物、金属绳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保险柜、铁带拉伸器(张力环)、金属包装容器、金属标签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前述决定所依据的证据未经质证,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的有效使用。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支持复审商标在2021年11月28日至2024年11月27日期间被正当使用的有效证据。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在2021年11月28日至2024年11月27日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证据):
1、产品购销合同、发票、银行回单;
2、被申请人在1688平台、爱采购平台、阿里巴巴国际站平台上的店铺及销售产品截图;
3、被申请人官方网站上的产品介绍页面截图;
4、被申请人在google独立网站上销售产品页面截图;
5、微信宣传材料;
6、微信聊天记录;
7、专利证书等。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复审商标的撤销卷宗。经查,被申请人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与其在复审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基本相同。我局将上述证据一并向申请人进行了交换质证。
申请人的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存在瑕疵,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都不能被证明,不能形成证据链,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普通金属线、金属丝网、普通金属合金丝(除保险丝外)、金属制非电气缆绳、金属捆扎物、金属绳商品上进行了商业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于2019年2月26日申请注册,2020年7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6类普通金属线、普通金属合金丝(除保险丝外)等商品上。该商标的专用权期限至2030年7月20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复审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在普通金属线、金属丝网、普通金属合金丝(除保险丝外)、金属制非电气缆绳、金属捆扎物、金属绳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上在2021年11月28日至2024年11月27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产品购销合同、发票、银行回单可以证明在复审期间,被申请人向其他商业主体销售了“KDF”滤丝商品。被申请人提交的发票显示货物名称为“有色金属合金KDF滤丝滤料”。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中其在爱采购平台的订单信息亦可证明,其在复审期间向其他主体销售了“KDF滤丝高纯度铜锌合金滤料”商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被申请人官方网站上的产品介绍页面截图可以证明其销售的“KDF滤丝”是一种高纯度合金制成的水处理滤料。综合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复审期间,被申请人对标示复审商标的有色金属合金滤丝滤料商品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实际使用的有色金属合金滤丝滤料商品与其核定使用的普通金属合金丝(除保险丝外)、普通金属线等复审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在复审期间将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