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黄彩麟
委托代理人:江苏达标堂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84721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737376号“MATERNAL HEALTH及图”商标、第52720449号“母·健 MATERNAL HEALTH及图”商标、第77341905号图形商标、第19647302号“博予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中图形相比较,在造型、设计风格、视觉效果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理疗设备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20日